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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2014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教〔2014〕245号)
发布时间:2019-01-18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冀财教〔2014〕24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追加2014年中等职业教育

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提高中职学校运转水平,促进民办中职教育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14年起中央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四批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365号),依据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人数,现追加你市(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万元,其中省直管县     万元。请增列2014年收入科目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399“其他职业教育支出”,经济分类30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  

针对免学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公办学校难以通过顶岗实习获取收入弥补学校运转经费缺口、免学费财政补助政策影响优质民办学校发展等问题,中央从2014年起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规定的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调整完善,中央政策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的内容,调整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二)将“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的内容,调整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政策范围、中央对地方的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免学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财教〔201237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政策调整内容,我省相应调整冀财教〔2012224号文件规定内容。免学费政策范围、免学费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继续按照我省原定政策规定执行。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地方应分担资金落实。根据中央政策要求,结合省级财力状况,由政策调整所需省级分担资金,今年暂不安排,2015年省级财政足额落实补助资金。各市县要切实落实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政策调整前应分担的资金,今年政策调整所需分担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如确有困难的,应当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调整内容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校管理。各市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电子注册制度,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三)强化组织实施管理。各市县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调整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各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追加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12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12   日印发